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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就要来了……知道你的工厂要交多少税吗?
2018-08-20 18:27:44 来源:深圳市禹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40年发展
6年立法
两次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谁是纳税人?
1、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即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为纳税人)
2、不需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3、可免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①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③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④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⑤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计税方法
备注:
①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② 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③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④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⑤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2、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X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应税固体废物的污染当量数=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 储存量和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3、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① 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② 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③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④ 不能按照本条*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4、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一氧化碳:100/16.7=5.99
氯化氢:100/10.75=9.3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氢(9.3)>一氧化碳(5.99 )
选取前三项污染物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
氟化物:11.49*1.2=13.79(元)
二氧化硫:10.53*1.2=12.63(元)
氯化氢:9.3*1.2=11.16(元)
②、水污染物
某企业8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假设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低标准1.4元计算,请计算企业8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
备注:同一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步,计算*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总汞:10/0.0005=20000
总镉:10/0.005=2000
总铬:10/0.04=250
总砷:10/0.02=500
总铅:10/0.025=400
总银:10/0.02=500
第二步,对*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总汞(20000)>总镉(2000)>总砷(500)=总银(500)>总铅(400)>总铬(250)
选取前五项污染物
第三步,计算*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总汞:20000*1.4=28000(元)
总镉:2000*1.4=2800(元)
总砷:500*1.4=700(元)
总银:500*1.4=700(元)
总铅:400*1.4=560(元)
第四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悬浮物(SS):10/4=2.5
总有机碳(TOC):10/0.49=20.41(《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按三者中污染当量数*高的一项收取)
挥发酚:10/0.08=125
氨氮:10/0.8=12.5
第五步,对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挥发酚(125)>总有机碳(20.41)>氨氮(12.5)>悬浮物(2.5)
第六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挥发酚:125*1.4=175(元)
总有机碳:20.41*1.4=28.57(元)
氨氮:12.5*1.4=17.5(元)
固体废物
假设某企业8月产生尾矿10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30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200吨。计算该企业8月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1000-300-200)*15=7500(元)
如何申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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